一、二审还能重新鉴定伤残么
在涉及伤残鉴定的案件中,当一审已经完成了鉴定程序并且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并被法院采纳后,二审原则上是不允许重新鉴定的。
对于一审鉴定结论,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且已经经过当事人间的相互质证并被法院采信,那么二审程序中将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一审鉴定至二审鉴定
如果在一审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希望申请重新鉴定,那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上诉条件及过程
提起上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则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以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进行。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如果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但这一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4)如果无正当理由而耽误上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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