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券,类型债券的对称。又称特定物债。指以特定物支付为目标的债务。特定债务的标的物在债务发生时已经存在或已经确定,具有独特的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除非原标的物灭失,特定债务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替代,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替代债务的履行。特定债务发生时,除法定或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因此风险也随之转移。在中国民法中,没有种类物、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的规定,所有财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其所有权从财产交付开始转移。以特定支付为目标(特定物或特定劳务)的债务。特定债务的特点是:支付标的在债务成立时已经存在或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债务人只能交付约定的特定标的物或履行特定劳务;需要返还标的物的特定债务(如房屋租赁)只能返还原物;特定债务中标的物灭失的,债务不能履行。如果其灭失不能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将免除责任。相反,债务人的债务转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债务的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简单之债和特定之债的区别
简单之债和特定之债的区别在于标的数量是不一样的。简单之债的标的数量只有一个,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可以用其他的标的进行代替;而特定之债的标的数量有很多个,并且可以由债务人进行选择,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其中的一个,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债权人应当尽快对标的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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