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在包工头处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9-03 22:00:25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在包工头雇用下工作受伤的情况不视为工伤,按照雇佣关系可以进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包工头雇用下工作受伤的情况,不视为工伤。因此,按照雇佣关系可以进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 工 头 雇 用 工 人 受 伤 算 工 伤 吗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包工头雇用工人属于雇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故意犯罪或者自杀导致其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包工头雇用工人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总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包工头雇用工人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发包人和分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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