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赔偿标准,二级伤残者可以继续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需要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赔偿标准,二级伤残者可以继续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需要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 级 工 伤 赔 偿 标 准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康复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康复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康复,但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工伤康复,经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自理的,还应当申请生活自理障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二级、一级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凭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康复的,应当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二级、一级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凭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康复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康复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康复,但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自理的,还应当申请生活自理障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康复的,应当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二级、一级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凭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康复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康复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伤残情况需要康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核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康复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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