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有以下几种: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1)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4)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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