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急性心肌梗塞;
4、急性脑中风;
5、重症肝炎;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苯丙酮尿症;
8、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三级;
9、高血压III级(高危);
10、心肌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
13、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
14、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15、脊髓损伤合并截瘫;
16、精神分裂症;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大病救助的范围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1、农村五保对象;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创造条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精细化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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