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造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变、严重违约致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股东存在较大的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大权、股东个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造成股东合作关系破裂等一系列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困难。
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公司一旦解散就应该进行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由此可能会造成公司商标、商誉、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并且涉及到内外部众多法律关系的调节,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不得以的手段而规定在法律之中。
一、公司宣布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公司宣布解散的原因有: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二)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法解散的理由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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