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充分阐明双方自愿离婚之意图以及夫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事宜达成一致之意见。
据此,若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则属于无效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之后,对于年龄不满两岁的婴幼儿,原则上应交由女性父母直接抚养;
而对于年满两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未能就儿童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裁决,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制定公正的裁判方案。
同时,当子女年满八岁之际,其真实意愿应得到充分尊重与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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