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车争执当街摔死女童——涉嫌故意杀人案解读
时间:2023-06-11 08:25:47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7月23日晚8点50分左右,北京大兴区庑殿路西侧一公交站旁,两名驾车男子与一手推载有两岁女童的童车的女子因停车发生争执,一男子将女童从推车中抱出,重摔在地。最新消息称,受伤女童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目前,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新京报社论:一言不合,便下杀手。这样的不宽容与不忍让,现实中并不少见如果我们仍旧不能直面这一点,我们将无法真正解读,人心何以变狠,戾气何以升腾。

故意杀人罪专题

事件回顾

母亲被打孩子被摔

2013年7月23日晚8点50分左右,一名推着孩子的母亲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旁和一辆轿车内的两名男子发生冲突。双方在口角之后,车上的两名男子下车殴打了该女子,更为残忍的是,其中一人竟然还将童车里的孩子举过头顶,重摔在地。

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餐厅的监控探头正对着事发现场,便向周先生调取了监控录像。

当时我看见录像里面,那个女的推着婴儿车经过车站,她停下来弯着腰去看童车里的孩子。就在这时候,一辆白色轿车开了过来,想要停在公交站边上,男的从车窗里面探出头像是说了什么,年轻母亲没有动,随后车子上副驾驶座上的男人就冲了下来直奔着女子就去了,上手就推搡,嘴里还说着话,随后他就跑到童车边上将里面的孩子将孩子高举摔在地上,后来两个男的就上车开车跑了。整个过程很快。周先生称自己现在仍不敢相信这一幕是真实的事情。那个男的太狠了,竟然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

警方说法

俩嫌疑人均已到案

25日晚上,北京警方对外通报: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二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

案发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经细致走访,专案组很快锁定作案嫌疑人。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某(男,本市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抓获。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本市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于7月25日中午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李某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应依法严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交站旁不允许停车,两男子首先有明显过错。而将孩子举起后重摔在地的男子韩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一个两岁大的孩子举起来,摔在地上,所造成的后果是他能够想到的,法律专家洪教授称,即便该男子并非要置孩子于死地,也是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对于主驾位置男子李某的罪行,则需以女子伤情判定。如女子伤情在轻伤以上,需以伤情判定伤害罪,轻伤以下则该男子涉嫌寻衅滋事。同时,李某还涉嫌包庇罪。李某在明知韩某当日的行为后,仍驾车带韩某离开案发现场,因此涉嫌包庇罪。

1974年出生的韩某,曾因为犯盗窃罪,且因数额巨大被判无期,后来改为17年,去年刑满释放。此案之情节恶劣性众所周知,嫌疑人出狱未满一年,又犯新罪,属累犯,在审判时会依法适当加重罪行,孩子已经死亡,他涉嫌故意杀人。

有律师表示,韩某作案动机复杂,但能明显看出泄愤情绪,并且将孩子举过头顶,摔在水泥地上的结果,成年人应该明白有多严重,对儿童的伤害性极大,有涉嫌杀人的主观意图,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严罚。

就在7月25日,公安部部署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时,要求坚决依法严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其中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有效预防、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法严惩确实很必要,但源头化解才是治本之道。只有从每个个案出发,找到其发生的真正原因,乃至社会根源,才能逐步化解社会上的戾气。

网友言论:

网友强烈谴责北京摔婴男

@流浪的蛤蟆V:长春的杀婴案也是,这一次北京摔婴也是,犯案者四十多岁,绝非爱冲动的年轻人,都是毫不犹豫的下手,而且都不是为仇恨驱使,甚至说不上任何理由。这样极端暴虐,穷凶极恶的人,是怎么平安活过前面四十多年的?一般情况下,只有杀人如麻,犯过很多杀人案子的人,才会下手这么狠毒,完全不计后果。

@新华视点V:【让我们少一分戾气,多一分包容】北京摔婴案,一场口水战升级到毫无人性的暴力冲突,一个两岁大的女童惨遭毒手。法律自会严惩恶徒。但我们不得不拷问,如今的社会为何戾气如此深重?做一个有良知的人,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你怎么样,中国便怎样;你有光明,中国便不再黑暗。

@人大重阳V:【人大教授谈暴力摔婴事件】人大周教授说,这次的杀婴案,凶残程度远远超出了一般社会认知的底线,所以必然会广泛传播。但是在传播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典型的社会心理传染病,继续引导社会心态向负面发展。他同时认为,现在哪怕仅仅引导公众改变以暴易暴的固定思维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故意杀人罪的判定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编者结语:北京摔婴男事件一发生,就在社会上掀起巨浪。网友纷纷谴责摔婴男,更有甚者认为,不枪毙摔婴男难平民愤,更对不起那才2岁就远离人世的女童。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公平、公正、公开向来都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有法必依,也是我国的治国之本。至于案件怎么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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