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回放】
母亲被打孩子被摔
在事发地点524路公交车科技路车站附近,已看不出任何事发痕迹,但是记者注意到,公交车站边上是没有停车区域的。据附近一家店主周先生回忆,23日晚上将近9点,他像往常一样在忙着自己的大排档生意,虽然门外吵闹声很大,但是他还是听见了打人的巴掌声。
我当时以为是在店门口有人打架,谁知道出门一看,是在和我们店有一定距离的车站边上,两个男的正在挥着巴掌扇一个穿着白衣服的女的。其中有一个戴着眼镜的男子打得特别凶,那女的身材挺瘦弱的,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被打的一边大喊一边捂头躲。
周先生称还没有看清状况,就看见戴着眼镜的男子突然走到了女子推着的儿童车边上,抱起车里的孩子举过头顶重重摔在了地上。我当时吓了一跳,那可是活生生的孩子啊,这男的怎么下的去手?而且我觉得这孩子肯定是在睡觉,抱起来都没有挣扎,最后摔在地上再也没有动过。周先生称男子摔完孩子之后也愣了一下,开车就跑了,剩下孩子的母亲冲到孩子身边,抱着孩子就大哭起来。后来她抱着孩子向着医院的方向跑了,我赶紧就报案了。
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餐厅的监控探头正对着事发现场,便向周先生调取了监控录像。
当时我看见录像里面,那个女的推着婴儿车经过车站,她停下来弯着腰去看童车里的孩子。就在这时候,一辆白色轿车开了过来,想要停在公交站边上,男的从车窗里面探出头像是说了什么,年轻母亲没有动,随后车子上副驾驶座上的男人就冲了下来直奔着女子就去了,上手就推搡,嘴里还说着话,随后他就跑到童车边上将里面的孩子将孩子高举摔在地上,后来两个男的就上车开车跑了。整个过程很快。周先生称自己现在仍不敢相信这一幕是真实的事情。那个男的太狠了,竟然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
另据记者了解,昨天中午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目前仍在假释期内。但未得到警方证实。
【警方说法】
俩嫌疑人均已到案
昨天晚上,北京警方对外通报: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二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
案发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经细致走访,专案组很快锁定作案嫌疑人。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房山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某(男,本市丰台区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抓获。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本市海淀区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于7月25日中午到大兴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目前,受害女童伤势严重,仍在抢救中。
【律师说法】
应依法严罚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吴某宏表示,此案情节恶劣,加上嫌疑人出狱未满一年,又犯新罪,属累犯,在审判时会依法适当加重罪行,如果小孩维持脑死亡状态,他将涉嫌故意伤害。如果孩子死亡,他涉嫌故意杀人。吴律师还表示,男子作案动机复杂,但能明显看出泄愤情绪,并且将孩子举过头顶,摔在水泥地上的结果,成年人应该明白有多严重,对儿童的伤害性极大,有涉嫌杀人的主观意图,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严罚。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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