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4日,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发生一恶性驾车撞人事件,一对夫妻在一皮卡车反复冲撞中左躲右闪、仓皇逃避,最终妻子还是被撞伤。日前,驾车撞人男子谭某俭被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经查明,谭某俭,现年33岁,务农,家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金甲坪村。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谭某俭之兄谭某树驾驶摩托车行至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三组时,因操作不当,与江某(女)驾驶的皮卡车尾部相撞。江某及其丈夫李某与其发生争执,谭某树便打电话邀约其弟谭某俭来帮忙。酒后的谭某俭随即驾驶鄂QAA810皮卡车赶到现场,在与江某、李某夫妇争吵中,愤然驾车撞向江、李二人。江、李慌忙逆向跑到一农户院坝中躲开。谭某俭见状,倒车继续冲向江、李夫妇。二人又赶紧跑向对面另一农户院坝,谭某俭便加大油门再次撞向江、李夫妇,妻子江某躲闪不及,被车尾撞倒在地,其夫李某欲将其拖开,谭某俭则快速倒车将江某脚部压伤。谭某树怕搞出大事(指撞死人),便出面阻止。谭某俭遂停止驾车撞人行为,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江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巴东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俭驾车撞人,且反复多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2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全文8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