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疾病并不足以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必要条件。
然而,若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是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书面提前通知的话,用人单位便可依法行使单方解约权。
然而,用人单位并不能因循裁员之手段来辞退正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经过诊疗疗程直至医疗期满,该雇员无法胜任原有的岗位职责,亦或是调整岗位之后仍无法适应新工作的情况下,方可在给予代通知金等相应补偿之后,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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