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这种行为已经明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借名买房,即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购房,并且在房产证上登记为他人名字的行为。对于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关键在于借名人(即实际购买人)与出名人(即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协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在购买房屋之前就已签署了明确的房屋借名协议,对房屋的权属关系做出清晰界定,那么应视为该借名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的实际权属应归属借名人所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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