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的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两日内将结果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对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检验。
3、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4、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一、交通事故检验的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检验的流程为:
1、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向交警大队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开展鉴定工作。检验、鉴定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3、出具鉴定结果。
4、如果是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逃逸一般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全文7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