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召开股东大会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召开程序的流程如下:
1、确定召集人:按照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顺位确定召集人;
2、发出通知:召集人提前15日对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明确的议题等事项的通知;
3、正式召开股东会:完成开会前的准备程序,按照会议流程逐项审议各项议案,并对议案进行表决,最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5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