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停止执行死刑
时间:2023-07-06 15:13:48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现以下情形会停止执行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怀孕的;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死刑执行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3、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5、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在故意杀人的案件当中,相信受害者及司法机关愿意看到的结果是事情还有挽回的余地,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即便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了死刑,其实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也根本弥补不了什么。致受害者死亡的,只能说是故意杀人案件当中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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