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可以变更和撤销。当事人可以另外订立新的遗嘱来撤销公证遗嘱,只要新的遗嘱有效,则以新的遗嘱为准;立遗嘱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撤回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常见的如:将遗嘱中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可以推定其原遗嘱中就该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被撤销。
公证遗嘱如何不得撤销?
只要没有被继承者的同意就不能进行撤销;如果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到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公证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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