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兵、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应当保留;在服现役期间,除按照国家和合同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役士兵参军前个体经营的农村承包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
这是目前唯一能找到的国家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征兵、初级士官、退役士兵自主择业承包地被征用时的补偿依据。但作为一项法令,其法律地位相对较低,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它没有提到解决宅基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也没有规定高级士官和退役士兵的相关权利。《江西省士兵及其家属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依法给予补偿。”义务兵、士官服现役不满十二年,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服现役期间保留其成员资格。”
《福建省征兵条例》明确规定:“征兵公民在服役期间,享受下列优惠待遇:入伍前为农村居民的,原土地,保留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或者房屋被拆迁的,按照同等待遇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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