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办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冤假错案的,在对被害者进行赔偿,并且追究当事警察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1、偏重口供及刑讯逼供
西方国家,侦查机关获得充分的物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的前提条件。但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往往过于注重获得口供,再根据口供找物证。““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刑讯逼供所致。
2、偏重有罪证据及编造假证据
侦查机关可能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予以隐瞒不报,伪造案件证据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没有义务去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证据,相反会增加其工作量,有些还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根本不必认真听。检察官出于各种动机也可能将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关键证据予以隐瞒不报,伪造案件证据,甚至在法庭上歪曲案件事实,进行煽动性陈述。司法人员编造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就如同执掌正义之剑的女神不是将剑刺向罪犯而是亲手用剑斩碎正义,其危害不可小觑。
3、辨认结果及鉴定结论不正确
辨认结果不能百分之百相信,必须经过科学分析,明辨真伪。鉴定结论不正确也时有发生。由于鉴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鉴定设备落后,鉴定方法不科学等造成的错误鉴定是发生冤案的系统性风险。
4、耳目使用不当
正确使用耳目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但耳目往往急于立功而诱供、编造假证据。在张某某叔侄强奸、杀人案中,狱侦耳目袁某某采取自己写好“供词”摹本供犯罪嫌疑人抄写、背诵,稍不顺从就拳打脚踢的办法,逼迫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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