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1。董事会决议通过2。投资者(股东)批准3。商务部门批准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5。注销税务(国家税务、地方税务)登记证书。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批准
7、外汇登记证书注销(外币、人民币外汇、外币、人民币账户注销)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销
10、劳动登记证书注销
2、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1)企业清算的开始日期为企业经营期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选择企业原审批机关。
(2)委员会自清算期限届满之日起15天内不得申请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计划;
2、公告未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结算的义务;
4、提出财产评估的定价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六.追回股东应缴但未缴的款项;
7、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应当提起诉讼和起诉。
(3)清算通知和公告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拥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国家报纸和当地省市报纸上发表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发布。
(4)清算财产分配企业和中外投资者应当依法分配清算财产,不得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清算财产应当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出售、分配清算财产、公告、诉讼、仲裁等所需费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
1、.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债权人有权优先支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此外,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5)清算结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算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应当分别向税务机关和海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手续完成后10天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缴纳营业执照。同时,企业必须在国家或市级报纸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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