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乐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艳凤,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身份证号码3602811955091514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平市镇桥镇桥黄村21号。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被害人吴华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邵武市吴家塘镇庄坛村。
诉讼代理人黄文华,福建省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秋根,福建省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0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艳凤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艳凤、被害人吴华平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文华、陈秋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22日,被告人华艳凤伙同李桂木、王秀连、邓美平等人骗取吴华平现金23300元人民币。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华艳凤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华艳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2日,被告人华艳凤伙同李桂木(已被判刑)、王秀连、邓美平(在逃,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由邓美平化名“张水平”假扮待嫁女子,李桂民假扮“张水平”的舅舅,王秀连、被告人华艳凤假扮媒人,在乐平市西门广场与前来相亲的福建人吴华平见面,双方满意后,即来到乐平市后港镇方马羊村一村民余琴英家中,由在其家中的一妇女(待查)装成是“张水平”母亲,双方明确关系后,被告人华艳凤等人以结婚礼金、介绍费等名义骗取吴华平人民币233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华艳凤的供述,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吴华平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华艳凤伙同他人以婚姻为名骗取钱财的事实;
3、证人吴雪英、付生和、危君华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吴华平被骗现金的相关事实;
4、证人余琴英的证词,证实被告人华艳凤等人以“婚嫁”为名骗取一个外地人钱财的有关事实情况;
5、辩认笔录,证实经同案人李桂木及证人付生和的辩认,证实被告人华艳凤就是诈骗参与人之一;
6、结婚证,证实被告人等人为诈骗钱财,以虚假的张水平身份与吴华平办理了结婚证的事实;
7、(2001)乐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华艳凤因犯诈骗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于2001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华艳凤犯罪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艳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婚嫁为名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在被执行有期徒刑刑罚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艳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汪锦红
人民陪审员江凤友
人民陪审员蔡为辉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过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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