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凤凤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3:30:13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崇刑初字第002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凤凤,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7]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凤凤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凤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罗凤凤伙同他人以买珍珠为名,至崇文区红桥市场3层123号摊位,后罗凤凤趁摊主李桂英不备,将五颗珍珠窃走后逃离。李桂英随即追赶并将罗抓住。被告人罗凤凤为挣脱,将李桂英右手咬伤。经医院诊断,李桂英右手软组织挫伤,皮下淤血。被告人罗凤凤被抓获,从其身上起获金色珍珠1颗,黑色珍珠4颗(价值人民币9700元),赃物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凤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现场照片;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宝石饰品检验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李桂英的陈述;证人牛海艳、曾代彬的证言;被告人罗凤凤的供述、亲笔供词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凤凤无视国法,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伤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凤凤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凤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罗凤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凤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束建华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蜜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罗凤凤抢劫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罗凤凤抢劫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