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清凤,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小学文化,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筲箕塘村农民,住该村第4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玉环,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小学文化,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姚家村农民,住该村第5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红莲,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初中文化,湖南省宜章县长村乡镇兴村农民,住该村第1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邱桂兰,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小学文化,湖南省宜章县城南乡樟涵村农民,住该村第8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2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凤、李玉环、杨红莲、邱桂兰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清凤、李玉环、杨红莲、邱桂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清凤、李玉环、杨红莲、邱桂兰经预谋,于2006年7月25日9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东郊市场东门外河边处,谎称赵某某(女,32岁)家人有灾,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600元及铂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430元)。
被告人李清凤、李玉环、杨红莲、邱桂兰经预谋,于2006年7月26日8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垡头市场门口,谎称成某某(女,48岁)家人有灾,骗取成某某人民币600元。四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赃物及部分赃款起获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清凤、李玉环、杨红莲、邱桂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丽平、成善珍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检验报告、辨认记录、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凤、李玉环、杨红莲、邱桂兰目无国法,为谋私利,骗取公民钱财,且诈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清凤、李玉环、杨红莲、邱桂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所骗财物大部分已起获在案,故对四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清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玉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红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邱桂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在案扣押之人民币二千九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赵丽平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成善珍人民币五百五十元;戒指一枚,发还被害人赵丽平。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清凤、李玉环、杨红莲、邱桂兰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赵丽平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成善珍人民币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孙蕾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孔祥赟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