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出现延迟现象,在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后,逾期达三个月之久却仍未能如期交房者,该业主有权提出退房申请。在此情况下,一旦解除购房合同,业主便可立即取得退房款项。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业主有必要向房地产开发商送达催告通知书,敦促其尽快完成交房手续并对超出约定日期的损失进行相应补偿。若在催告期满之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无法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业主便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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