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的赔偿标准,我们建议在法律框架内,将违约金设定为每逾期一天即需向购买方支付买卖总价值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争议,要求降低此项金额时,应当以违约金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作为衡量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反之,如果另一方认为违约金过低无法抵偿他们因逾期产生的损失,有权在此基础上要求重新协商或增加规定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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