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不动产交付未能按照约定执行的情形时,业主们能够采取多种合法的救援措施。首先,业主们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明确的通知,表达他们对开发商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并交付出售房产的强烈要求,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来弥补业主因为房产交付延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次,若是在进行督促之后,开发商在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依旧未能切实履行房产交付的责任,此时业主拥有行使法律规定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还是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只要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那么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寻求解除合同的权益,除非双方曾经就此事项达成过不同于上述规定的特别协议。最后,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房产交付遥不可及,业主们有权依法或者依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还能向开发商追讨购销款项、对应的利息以及滞纳金等相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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