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以后是否要继续执行,取决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结果,如果原行政处罚被撤销,自然不用再执行,如果没有撤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就依然要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如果正当出省、出境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是否批准,由主管机关决定。
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应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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