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生效的条件,和遗赠的区别
时间:2023-05-13 02:02:39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遗嘱继承生效的条件包括了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存在被压迫或者欺骗的情形,病危时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存在。与遗赠的区别在于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范围不同、继承方式不同。

一、遗嘱继承生效的条件

遗嘱继承生效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2.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3.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如下:

1.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2.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生效是什么时候

遗嘱继承生效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公民自然死广的时间依据是:

第一,医院出具的死广证书上所确定的死广时间。

第二,户籍管理登记册上所记载的公民死广的时间。当医院的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记载的死广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医院的死广证书为准。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广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广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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