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之下,如购房者遭遇开发商家违约事项,该等业主有权选择退房而无需缴纳违约金;相反,若购房者因自身行为违约,例如不再愿意购买、无法承担相应购房费用负担或由于个人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房贷支付等情况,此时若开发商家表示同意,购房双方则可按照预先达成的协议解除购房合同。
然而,在此过程中,购房者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程度的赔偿金以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于退房相关事宜,购房者可在何种条件下得以满足: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存在,根据我国正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理此类合约纠纷时,一般会首选契合法例中的约定条款进行适用和解决。
因此,当开发商家与购房者双方共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得到满足且发生时,购房者便有权依据既有的约定条款解除合同;反之,若未在合约中设定类似条款,那么在出现以下任一特定状况时,购房者亦可提出退屋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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