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下班期间在单位宿舍突发疾病离世,针对此事件,公司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丧葬费用,通常以职工平均工资的三个月作为基准予以支付;
其次,对于其直接抚养的直属亲属,若只有一位,则需给予逝者本人六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如果为两人,则抚恤金须为九个月;倘若涉及到的直系亲属达到三人及以上,那么抚恤金将为十二个月的工资。
根据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种情况,即可被视为属于工伤范畴:
(1)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合内,因为工作疏忽而造成的伤害;
(2)在工作时间段前后工作场所范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准备工作或结束工作时,不幸遭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3)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合内,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暴力等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
(4)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伤害;
(5)由于公务需要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故导致受伤或者失踪的状况;
(6)在上下班道路上乘坐机动车辆途中,不幸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况;
(7)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无需特别说明便可划归到工伤范畴的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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