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范围
第一条本企业及所属机构现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除国家或地区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
第三条有价证券是指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企业股票。
第四条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会计业务,是指现金预算、现金支出、有价证券收付、登记报告等事项。
第五条应由出纳部门办理各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保管与移转事务。
第六条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人银行。
第七条各机构的各项收入,外币部分应存人政府指定银行,有价证券由应由总部集中管理。
第八条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各机构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九条由企业集中保管各机构因资金运用,购入政府债券与企业股票,应报请总企业核准后,办理债券及股票的签报手续。
第十条各银行的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及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
第二章现金预算
第十一条应由会计部门编列预算现金支出,切实执行,如因事实需要必须变更时,须由会计部门主管呈请总经理核准修正。
第十二条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进行现金预算,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
第十三条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及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周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分配等。
第十四条每期或每月期末,应对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进行比较,列报有关财务调度的主管参考。
第三章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出纳部门应根据会计部门合法的收支传票执行收付,但属下列情况的不在此限。
1.营业收入,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收款及报销事宜。
2.因情况特殊来不及由会计部门编送收入传票时,应先由出纳部门收款,收款当日即送会计部门,据以补编收入传票,完成收款程序。
第十六条出纳部门收款时应查核其统一发票或收据是否具备;付款时,如须取得收据者,应向收款人查核后方能给付款项,并在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第十七条出纳部门对于付款不得故意拖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三天,除对员工的薪金差旅费,公务上的借款或内部报销及对外付款在1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外,应开抬头画线支票,其金额满10000元者,除抬头画线外,并注明“本票据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第十八条出纳部门收入的支票,经银行交换人户后,均视为“收讫”,收入的支票发生退票时,应根据银行退票理由单通知业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向债务人催收,并通知审计部门处理。开出支票如尚未交付受款人,不得视为“付讫”。
第十九条出纳部门对收支传票届满两周尚无法收付时,应通知会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出纳部门将付款支票送各级主管盖章时,应附相关的支出传票,并于传票上注明银行账号、支票号码及支付金额。
第二十一条凡将A银行存款提存B银行,或将银行存款提还透支户,或由银行存款户中提取库存现金时,均应经财务总监核准后,由出纳部门应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编制记账凭证后予以办理。
第四章有价证券的收付
第二十二条对各项有价证券,出纳部门应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收付,如因情况特殊,先由出纳部门根据核准文件直接收付时,应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补编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经收付后,收付有价证券的人员及主管出纳人员应于记账凭证上签章,以示收讫或付讫。
第二十三条出纳人员收到各项有价证券必须存放银行保险箱保管。关于银行保险箱开启的印鉴,应由各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
第二十四条出纳部门应随时注意各项有价证券到期日期,按期兑取本息,并即时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编制记账凭证。
第五章登记及报告
第二十五条出纳部门每日收支完毕,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后,应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报表”,连同该日收支传票,于次日送会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银行对账单应及时送会计部门核对,并编制调节表。
第六章周转金设置与收付
第二十七条视其业务需要,总企业及所属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置周转金,其额度由各有关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报请总经理核定。
第二十八条周转金动用须由各部门主管核定。
第二十九条经管周转金的部门,应设置周转金收支登记单,根据原始凭证登记。
第三十条周转金的支出,以原设科目的范围为限,不得做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周转金应于年终时一次退回会计部门,必要时于第二年度再问会计部门续借。
第三十二条会计部门应不定期派员检查周转金的经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呈报主管核阅。
第三十三条经管周转金人员,应尽忠职守,如因疏忽而致企业蒙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将受连带处分。
第三十四条周转金撤销时,请原领部门将周转金立即缴回。
第七章出纳人员
第三十五条办理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人员及保管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应由本企业正式员工担任,不得由试用人员办理。
2.不得兼任福利、工会机构有关会计、财务等职务。
第三十六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经管人员应尽忠职守,如因疏忽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将受连带处分;如有挪用库存、侵占公款等违法行为,除尽快追回,依法追究办理外,其直接主管也将予以连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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