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即期支票繳納稅款應注意事項報您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該局近來頻頻接獲詢問有關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遂特別呼籲:納稅人只要在限繳期限內,持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提出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以96年5、6月份之營業稅為例,該期別之限繳日期為7月15日,因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限繳日期順延至星期一7月16日,所以營業人仍可持發票日期不逾7月16日之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惟該支票如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營業人再以現金補繳時,因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第31日起則按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合計數,依96年1月1日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息2.175%計算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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