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從事房地產開發(包括專營與兼營)的納稅人,即通常所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另一類是其他的納稅人。在參照外省市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特點,我市規定為: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
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並於次月10日內,到企業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可網上申報)。
(二)其他納稅人,即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外的納稅人
1、這類納稅人如有下述轉讓行為,應在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其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一,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納稅人因此得到的經濟補償的;
第二,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
這種情況應同時提供政府要求其搬遷的批文。
第三,轉讓已居住三年以上的房地產的;
這種情況應同時提供表明居住時間的證明,如房屋產權證、住房證、戶口卡等。
2、並提供下列資料:
第一,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
第三,房地產評估報告。如果轉讓的是舊房,必須出具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按照《條例》和《細則》的規定所進行評估的評估報告。
第四,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金的完稅憑證,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契稅等。
第五,其他與轉讓有關的資料。如房地產的原造價或買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等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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