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解除。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什么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要求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一方,即遗赠人(受扶养人)民,另一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双方只有经过充分地酝酿协商,遗赠人表示愿意遗赠与接受扶养,扶养人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与承担扶养义务,并且就遗赠财产的种类、数量,扶养的具体方式、要求,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均已达成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才得以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遗赠人享有生前接受扶养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扶养遗赠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既享受权利也承担义务,因而是双务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扶养方式和要求,履行对遗赠人的扶养义务。遗赠人对已尽到扶养义务的扶养人,应按照协议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履行扶养义务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者遗赠人擅自变更、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都是违反协议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签订协议即发生效力的遗赠扶养协议不同。
4、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某种表现形式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参照自书遗嘱的形式,由遗赠人亲笔书写拿文、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扶养人亦应在协议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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