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在学校里被其他同学打伤了的情况下,应该由学校和以及打人行为的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尽到了职责。
一、学生是老师的监护人吗?
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老师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也只是源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
二、请问学生在校骨折学校是否给予赔偿
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侵权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共场所的经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在幼儿园、学校或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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