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的内容有: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具有法律效力,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
破产和解程序生效要件是什么?
破产和解的程序生效的要件:
1、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而且其债权额必须得到持有总债权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同意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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