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1.《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4.《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二、莆田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的申请条件
民办学校的变更,须有举办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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