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当涉及房地产领域的商业交易时,假设有一方由于诚信状况受到阻碍,进而采用伪造身份资料及提供虚假抵押担保等违法手段,试图误导对方对其真正意愿产生误解,并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对方签订了不公正、不合理的不动产买卖协议,那么此类行为将被视为欺诈行为。如果欺诈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规模,则可能构成严重侵害合同权益的“合同诈骗罪”。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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