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在进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时,如果相关内容是从他处获得、转载的,尤其是在转载有极大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时,需要谨慎地考虑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可能给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具体应考虑以下六类因素:
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3.内容的时限性。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律师补充: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具有正当性,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名誉侵权。法律鼓励和保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进行的报道和舆论监督,我们每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和责任为整个社会的风清气正而建言建策。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并不是毫无限制的,需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媒体具有对转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的义务和能力,对于容易引发炒作且内容真实性尚未核实的娱乐新闻,某媒体在转载时更应当加大审核力度,承担更高的审核注意义务。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的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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