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河北涿州市坡河屯村人,1955年6月14日出生,常年在北京卖菜为生,2007年1月24日,方某在石景山区北辛安路首钢小东门处,被李某驾驶的大货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是xx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工,xx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律师的顾问单位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后方某将xx商贸有限公司和xx保险公司起诉到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90多万元,方某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为7级伤残,本律师代理xx保险公司出庭诉讼。
最后,法院作出(2008)石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张某22万余元。
本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之处在于:
对于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本律师在开庭过程中,虽然原告提供了其所在菜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在北京经常居住,并有稳定收入的证明,但本律师坚持认为原告的证据存在瑕疵,仍应以农村户口为计算标准,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利用原告律师解释交通费用是发生在涿州和北京之间的陈述,询问原告律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哪,原告律师回答:涿州,并被记录在法庭笔录,形成原告的自认,最终,法院仍以农村户口为计算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直接减少赔偿额高达8万多元。
律师建议:
农村居民主张以城镇居民计算残疾损害赔偿金的,应举证证明,其在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且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比如:暂住证,收入完税证明,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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