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省、市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确认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镇)劳动保障站(所)初审公示48小时、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栏中记载并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怎样办理就业困难证明
1、就业证是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所办理的证件。
2、办理就业证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
(2)两寸照片两张。
3、办理就业证流程:
(1)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就业前训练;
(2)就业前训练合格后填写《XX(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
(3)领取《就业证》,并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训练情况栏进行记载;
(4)在市内各区办理的《就业证》还需到市职介中心加盖钢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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