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如何确定
时间:2023-06-19 14:37:21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如何确定

1、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确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上诉期间为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凡是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诉讼,都是涉外的民事诉讼。

(2)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一个民事纠纷中,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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