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经营许可证应当由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办理时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即可以发给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