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丢了东西,要看具体情况,是在室内丢的还是在室外丢的,如果物业有疏忽的情况下,物业是有责任。
关于小区内被盗。
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小区业主家里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
1、在小区丢了东西,如果物业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就没有权利要求物业赔偿。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如果对物业进行了专门的委托的话,此时物业方面有特殊注意义务,此时如果在小区丢了东西,则有权要求物业进行赔偿。
小区摆摊物业收费标准
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