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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苍南龙岗的吴先生和陈女士于4月16日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定金协议。根据协议,陈女士将杭州市滨江区某住宅小区一套尚未交付、尚未登记的商品房以9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先生,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将在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中约定,如果吴先生反悔,10万元定金无效;如果陈女士反悔,她将为吴先生加倍定金。就在吴先生缴纳10万元的第二天,国务院出台了《房地产新政》,规定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吴先生没有贷款。他没有足够的钱买房。他认为,国家房贷政策的变化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化”。她要求卖房的陈女士退还定金10万元。
国家住房贷款政策的变化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化”在法律上?“后悔买”的买家吴先生有权拿回定金吗?
吴先生想和陈女士商量,他不能贷款,但不能买房。因此,他能否废除购房协议,同时返还10万定金。他认为,房地产新政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此合同不能履行不是他的问题。陈女士和她的律师说,吴先生的上诉没有根据。既然是吴先生食言了,那10万定金就按协议规定作废了。经审理,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定金协议书》为合同定金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定金协议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支付定金的当事人吴先生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属于不履行债务行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对于原告因住房贷款新政策的影响而无法办理贷款的原因,法院认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抵押贷款,原告知道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国务院关于住房贷款调控政策的出台,并不一定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不符合情事变更申请书规定的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的主张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一定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是:“签订协议时,双方约定以陈女士的名义继续支付抵押,吴先生将抵押给陈女士。这种情况本身就存在。新政不影响吴先生以这种方式支付房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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