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有哪些规定
医疗损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二、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特殊情形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三、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医疗事故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医疗侵权行为应当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四)医疗事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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