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3-07-22 14:23:30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体系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首先就是确定其概念。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首先作为一种职务行为,无论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生资质,只要是在职务工作中导致损害后果,医疗机构都要承担替代责任。根本特征就是责任人和行为人的分离。对于非医疗机构或者是有医生资格的人以个人行为为他人诊疗发生医疗损害,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2、行为人是医务人员。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师或者是其他医务人员,不能是非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是一般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带来的损害后果由自己负责。

3、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即发生的场合必须是医疗活动,对于此处的医疗活动的概念必须准确理解,身体检查、美容院的医疗美容等也是医疗活动。

4、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产品责任不要求医疗过失。对患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包括:对患者生命权的损害,即造成死亡的后果;造成患者健康权的损害,即造成一般伤害或者残疾;以及造成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如侵害患者知情或同意权。

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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