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申请人必须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或者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书中应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在地为付款地。记名股票在被盗、遗失灭失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所失股票无效,在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申请公示催告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公示催告需要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票据的复印件;
3.前手背书人开具的证明;
4.与前手交易的合同、协议,给前手开具的发票等;
5.申请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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