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在处理车辆相关问题时,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二十日内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警队在处理车辆相关问题时,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二十日内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 警 处 理 车 辆 相 关 问 题 , 扣 押 时 间 最 长 可 达 多 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交警可以扣押车辆,以保全交通事故现场或者涉嫌非法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因此,交警处理车辆相关问题,扣押时间最长可达三十日。
交警在处理车辆相关问题时,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交警可以扣押车辆,以保全交通事故现场或者涉嫌非法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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