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有限合伙人一般是企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有限合伙人是没有经营管理权的。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虽然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但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使用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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